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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1035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
                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依法逐步得到规范,但在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体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同时为经济建设必需用地提供保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问题
 �。ㄒ唬┦小⑾毓磷试垂芾聿棵拍舛ㄕ饔猛恋胤桨�,应直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据实汇总,并填写在征用土地方案的备注栏中或附页。
 �。ǘ┮婪ūㄅ恼饔猛恋胤桨感敫绞小⑾厝嗣裾赜诓钩シ延帽曜己戏ㄐ�、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
  (三)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意见中应对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安置途径是否可行,市、县政府的保障措施是否能真正落实等提出结论性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应对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
  二、关于耕地占补平衡问题
 �。ㄒ唬┎钩涓胤桨溉范ㄓ山ㄉ璧ノ蛔孕胁钩涓氐模诘钡毓磷试垂芾聿棵诺陌才胖傅枷�,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单位没有条件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根据当地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依法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为边占边补的,在报批用地时,应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与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定的补充耕协议。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三)依法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为先补后占的,须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对已补充耕地进行验收,报批用地时补充耕地方案须附已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三、关于集约合理用地问题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申报的建设用地时要依据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核实用地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应予以核减。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范围内的绿化用地,随同工程用地一并依法报批;绿色通道用地按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要求进行管理。
 �。ㄈ┮婪ūㄅ某鞘蟹峙谓ㄉ栌玫�,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就该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及拟供地情况作出说明;下半年报批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时,须对上半年已批分批次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及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使用情况作出说明,作为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附件一并上报。
  四、关于提高质量效率问题
 �。ㄒ唬┙ㄉ栌玫乇ㄅ牧现型恋乩孟肿赐加肟辈舛ń缤既范ǖ牡乩嗖灰恢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册内容为依据,对地类情况作出专门说明。
 �。ǘ┍ㄅ慕ㄉ栌玫叵钅浚卜⑾终鞯夭钩ケ曜疾环戏晒娑�,安置措施不能真正落实,补充耕地责任、资金、地块没有落实的,不予上报,按规定将建设用地请示件退回报文的人民政府。
 �。ㄈ└骷豆磷试垂芾聿棵旁诮ㄉ栌玫厣蟛楸ㄅ保细裰葱胁糠ⅰ豆赜诒ü裨号嫉慕ㄉ栌玫厣蟛楸ㄅぷ饔泄匚侍獾耐ㄖ罚ü磷史2000]201号)中关于办理时限的要求,提高各个环节的工作效率。凡延误时间的,报批时要作出说明。
  五、关于用地其它问题
 �。ㄒ唬└骷豆磷试垂芾聿棵乓细裰葱小督ㄉ柘钅坑玫卦ど蠊芾戆旆ā酚泄毓娑�,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用地预审。凡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办理先行用地,不予受理建设用地报件。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拆迁安置、乡镇企业工业小区、纳入城市规划的乡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需占用的集体土地,报批时原则上依法予以征用,按城市土地进行管理。
  (三)城市(合建制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时,由农用地、未利用地转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无论征用和使用,均须按有关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超出规定时间仍未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将暂缓受理该市(县)申报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
 �。ㄋ模└骷豆磷试垂芾聿棵乓⒁婪ㄅ嫉慕ㄉ栌玫馗偌觳橹贫�。部将对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和备案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按照批复要求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200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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